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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动党员管理

一、党员组织关系转接
1、党员转入
    档案存放在我处的党员,如需将组织关系转入,拿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》(台头开“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委”简称“省人才党委”;外省转入先开至“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”)交到我支部。
2、党员转出
    组织关系在我支部的党员,如需转出,本人需持我党支部开具的证明信,到省人才党委更换,进行转出登记。
二、党费交纳标准
    根据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,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。对党员补缴的此前期限的党费,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。
    党费交纳基数包括月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    党费交纳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    流动党员交纳党费,实行自报收入制度。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要主动申报缴费期间的月平均收入。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。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三、组织生活
人才中心党委实行季度党课学习制度。
时间:每季度最后一个月(3、6、9、12月)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9:00集中学习。
内容:聘请各名专家讲述国内外重大理论和焦点问题。
地点:裕华西路9号河北人才大厦。
注:如有重大活动提前通知。
四、预备党员转正
预备期满前一个月,预备党员本人应主动向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材料,包括:
1、转正申请书。要求必须是党员本人手写;
2、肆份思想汇报。重点就预备内自己的思想状况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作出汇报;
3、工作表现鉴定。由本人所在单位对预备党员在工作中的德能勤绩综合评价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党员暂无工作的,可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;
4、超期转正的预备党员,符合规定条件的,还需加写一份《延迟申请转正说明》,由本人签名。
五、调查证明材料
1、外单位来我支部进行政历调查,调查人须持单位党委或党工委开具的《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》;
2、我党支部在确认被调人属我处存档人员后,严格按照所要调查的事项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地写出证明材料,并加盖党支部印章,否则无效;
3、如有特殊要求,调查人持我党支部写出的证明材料到省人才党委,加盖党委章。